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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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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1-8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9月27日9:15至2021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962,807,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684,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562,122,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8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307,332,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8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4人,代表股份306,647,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5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石薇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