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1-8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9月27日9:15至2021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962,807,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684,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562,122,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8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307,332,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8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4人,代表股份306,647,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5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石薇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0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97%;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6%;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563,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900%;反对26,41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2%;弃权3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