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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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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21-06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2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0 月1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0月12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43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03,316,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2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9,389,6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9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926,9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0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928,4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926,9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09%。

3、公司董事王道海、公司监事张晓中、黄秀章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954,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0%;反对2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1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5,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00%;反对2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81%;弃权1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对新成立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178,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9,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19%;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2021年9月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9月3日、9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宇戈律师、王金玲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