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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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2021-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1-04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9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0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孙公司暨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孙公司暨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同意公司在芜湖市鸠江区设立孙公司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隔膜”)和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制膜”),并将原定由公司实施的“年产2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和“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建设项目分别变更为由芜湖隔膜和芜湖制膜实施,即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孙公司芜湖隔膜和子公司芜湖制膜,实施地点由沧州市变更为芜湖市,同意“年产2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和“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投资总额分别由6.2亿元和4.45亿元变更为7亿元和5亿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公司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公司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

乙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年产2亿平米锂电隔膜、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

投资规模:项目一期总投资1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

(二)项目用地

1、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鸠江经济开发区内,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63亩。

2、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该项目为工业出让用地,出让期限50年。

3、取得方式:乙方依法参加项目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三)项目建设

1、建设工期:一期项目一次性规划建设,乙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建设之前依法依规办妥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期不超过24个月。建设期满后,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2、建设规范: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乙方承诺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芜湖市有关规定。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2、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参与项目土地竞买、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相关报批文件。

3、在乙方竞买获得项目用地后,甲方负责按照竖向设计要求平整场地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甲方负责确保按时按质达到乙方生产建设和运营要求。同时甲方保证乙方的能源需求。

4、甲方为乙方的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全程协调项目的立项、备案、环评、安评、消防及其他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依法享受本合同项下相关优惠政策。乙方项目公司获取的优惠补贴,视为乙方已经取得的优惠补贴。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销售规模、税收贡献等要求履行投资义务。

3、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乙方全资或控股的两个独立法人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前期已经设立)),作为实施本协议投资项目的主体,分别运营年产2亿平米锂电隔膜、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两个项目。

4、乙方保证自项目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在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申请解散、清算或注销项目公司,或注册经营地址变更至鸠江区之外。但在乙方仍控股且对公司实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因正当商业原因需要进行的股权变更除外。

(六)优惠政策

1、乙方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区所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同种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乙方项目公司获取的优惠补贴,视为乙方已经取得的优惠补贴。

2、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对财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影响本合同中优惠政策的实行,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守约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要求乙方返还已经享受的优惠待遇、收回项目用地以及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三条第1项约定的,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请国土部门收回出让土地。

(3)在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若项目宗地面积有25%以上连片闲置(不含绿化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4)自乙方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实际投产届满壹年止,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在乙方仍控股且对项目公司实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经书面通知甲方,因正当商业原因需要进行的股权变更除外。

(5)其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形。

(6)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本合同自行终止或经甲方通知解除后,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天内或甲乙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腾空项目用地(包含已建造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添附物等),如逾期三十天以上,乙方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围墙、围护等建筑物、添附物等视为放弃,甲方可以自行处置,乙方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八)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风险提示

1、对外投资涉及项目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资金筹集、调度及周转等方面存在不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大;同时融资金额增加,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财务费用增加,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2、公司需通过招拍挂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项目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此外,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