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曾旭东
日前,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前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央行等十部门再发监管新规整治“虚拟货币炒作”,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也联合发文,整治虚拟币“挖矿”,要求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基本绝迹,作为虚拟货币交易中心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发出公告称正有序清退中国的用户,或者干脆关门了事。至此,我国监管部门较为成功地封杀了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生产和经营。
虚拟货币一般是指使用计算机加密算法和点对点网络技术生成的一种数字凭证,通常使用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这样的虚拟货币也被称作加密数字货币。典型的加密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思想和原型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比特币产生之后,虚拟货币逐渐为大众所知,获得迅猛的发展。如今加密数字货币的品种已成百上千,并且还在不断快速增加。加密数字货币的市值仅比特币就已达到了万亿美元的规模。可以说,虚拟货币对个人和社会,对金融系统和国家经济的影响都到了不能忽视的程度,了解虚拟货币的风险并且理解当前的监管政策对投资者有重要意义。
几乎所有的虚拟货币都缺乏实质的价值基础,也没有任何实体的信用背书。虚拟货币的市价高度依赖所谓的共识建设,即被较大的用户群体所认识和使用。为了在短期内达成尽可能大的共识,发行虚拟货币的项目的经济模型大多具有旁氏骗局或者传销的特点。比如,一个比较典型的价值逻辑是这样的:早期买入项目代币的人可以获得后面进入资金的一部分,从而越早进入越可能获得更多后续加入的资金。这种设计会吸引投资者尽早尽快参与,从而项目能很快获得所谓的共识,即聚集大量的代币持有者或者项目用户。因此,虚拟货币伴随着的这种经济模型又特别容易被炒作,形成价值泡沫的特点。
本质上,项目代币的拥有者扮演着风险投资者甚至天使投资者的角色。鉴于风险承受能力,这种超高风险的投资对投资者的资质应有很高的要求。而虚拟货币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绕过了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事实上实现了对大众的高风险集资。正如美国SEC的主席所言,当前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对投资者极度缺乏保护,如美国早期历史上的“狂野的西部”。
处于虚拟货币市场中心位置的交易所对监管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正的方面是,头部交易所大多会按监管要求对用户做身份认证,客观上有利于对交易链条的追踪。反面作用是,交易所提供了场外交易场所,成为资金流入虚拟货币市场的主要通道。此次《通知》中特别明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彻底斩断了这个资金进出链条。
从2016年起,我国对虚拟货币事实上已处于较强的监管状态。随着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断深入,我国的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地细化和更有针对性。此次对“挖矿”的彻底禁止和对交易所的精准打击,基本切断了虚拟货币发展的底层链路。
此次的强监管措施,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虚拟货币的生产方式大多依赖“工作证明”,即PoW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的特殊计算芯片和电力,这就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特别是电力资源的浪费。中国电力生产的主体部分仍是火电,大量的电力消耗毫无疑问增加了碳排放,与我国的“双碳”目标相悖。虚拟币挖矿对电力消耗巨大。在10月份,虚拟货币算力曾造成中亚某国的电力短缺。
二是虚拟货币应用了加密技术和点对点网络技术,使得交易追踪非常困难。此外,还有专门以反追踪为目的的技术(如混币技术)和专门强调匿名性的加密数字货币。同时,虚拟货币生存的去中心化区块链网络,又使得价值传递非常容易,所以加密数字货币极易演变成为各种犯罪活动洗钱及恐怖活动传递资金的绝佳工具。而监管部门在法规、技术分析工具,以及高新技术运用上,很难对其实现精准的监管。
三是中国的数字人民币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虚拟货币客观上对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形成了概念上和实际应用上的竞争。全面禁止虚拟货币有助于推广有政府背书的数字货币,避免虚拟货币鱼目混珠。许多以宣传虚拟货币为核心的网络信源,比如微博、公众号、网站等经常引用有关数字人民币的新闻和发展报告,有意或者无意地混淆两者的概念。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完全不能等同,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而虚拟货币则缺乏政府信用背书和价值基础。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