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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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逾期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逾期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事项概述及案件背景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公司对通讯器材业务客户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子”)应收款项40,393,080.00元,款项到期日2021年11月7日。针对上述应收款项逾期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2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事项概述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客户长江电子在尾款到期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导致的逾期应收款项为40,393,08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4%。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公司已就长江电子逾期未支付货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案件背景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货物,但长江电子尚有13,852,755.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长江电子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15,391,9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长江电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预付款1,539,195.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220日内将剩余货款13,852,755.00元支付给公司。在收到前述预付款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全部货物,但长江电子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江电子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3,852,755.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货物,但长江电子尚有14,111,685.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长江电子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15,679,6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长江电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预付款1,567,965.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220日内将剩余货款14,111,685.00元支付给公司。在收到前述预付款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全部货物,但长江电子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江电子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4,111,685.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货物,但长江电子尚有12,428,640.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长江电子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年4月1日,公司与长江电子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13,809,6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长江电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预付款1,380,96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220日内将剩余货款12,428,640.00元支付给公司。在收到前述预付款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江电子交付了全部货物,但长江电子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江电子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2,428,640.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案的逾期货款合计40,393,08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4%。鉴于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风险;虽然公司已提起诉讼,但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供应商、客户没有重叠。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当前资金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