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先念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7人,代表股份55,133,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2,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83,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94%。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2,283,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55,133,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83,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先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数共计55,133,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4.746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长平、何诗博
负责人:吴朴成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