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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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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0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66,764,772.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4,121,88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106);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二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266,764,772.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4,121,88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2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在2021年9月3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2020)第4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度2亿元、有效期1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合同17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19.2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2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9月7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3日。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到2021年9月3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年1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1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2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没有提供支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至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5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2033元,由澄星集团、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澄星 编号:临2021-10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弥勒磷电”)生产工厂因高铁线路建设需要,供电局暂停供电,于2021年10月23日起开始停产(详见公告:临2021-096)。现弥勒磷电生产工厂已于2021年11月14日中午恢复生产,但结合行业形势变化和实际经营情况,不排除弥勒磷电生产工厂后续存在阶段性停产的可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