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林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1-021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林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祥:
2021年9月22日至10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持续买入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11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8%。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林祥先生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0号)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