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4,9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0,458,037.53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4,441,962.47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5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1年11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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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74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