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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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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评级要发挥好“看门人”作用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小能 陈宓舟

□朱小能 陈宓舟

今年以来在落实“双碳”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背景下,绿色债券受到不少企业青睐,2021年上半年发行了约2036亿元普通贴标绿色债券,其中实际投向绿色产业的占比达91%。然而,绿色债券在为“双碳”战略提供金融支撑的同时,绿色债券评级体系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的桥梁,是投资者了解更多债券背后的真实信息,并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绿色债券评级体系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级虚高。目前绿色债券的评级基本在AA级以上,但同评级内的绿色项目质量却难以区分,市场上可能存在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为获取便宜的“绿色”资金,故意夸大“绿色”含量,将项目“漂绿”,从而获得与高资质“绿色”项目等同的虚高评级。绿色债券评级中“债券”属性与“绿色”属性应同时兼容,“债券”属性着重于资本的盈利性与安全性;“绿色”属性要求兼顾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清洁等国家环境保护战略,更注重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正外部性”。若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刻意夸大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使项目的盈利性与安全性被忽视,则可能导致项目现金流不稳定,难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二是跟踪评级存在一定时滞性。绿色债券评级代表着债券的质量,因此评级机构在债券发行后应定期及时地进行跟踪评级,以确保债券投资者及时了解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经营效率。然而,实际上部分评级机构是在企业实际违约的前几天,甚至等到暴雷后才对债券的评级进行调整。跟踪评级的时滞会产生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蒙受投资损失。债券信用评级调整之所以会出现时滞,一是由于评级机构往往很难从资质较差的项目中获得真实信息,部分机构即使获得真实信息,但碍于收费方式等问题,通常只会在报告中隐晦说明,甚至在债券暴雷后再说明;二是环境效益评估指标以定性居多,部分指标难以量化,导致信息得不到及时公开;三是存在多套评估标准,部分标准对“绿色”的定义比较模糊,以致各个部门流程和标准不统一,使企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联通渠道。

为解决绿色债券评级虚高和时滞性问题,让绿色债券在绿色金融体系中能更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当前应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评级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结合金融科技手段构建严格透明标准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后续信息披露,保证绿色债券评级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包括定期审查和披露绿色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收益和环境效益等情况;着重评估是否存在由于环境气候变化或社会事件导致资产价值受损的潜在风险;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以防公司通过关联渠道“洗”掉绿色资金的定向用途,从而套现牟利。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也建立了类似功能的平台,如美洲开发银行的绿色债券透明度平台(简称GBTP),为确保平台可靠性、安全性和追溯性,GBTP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简化和自动化流程,不断更新的绿色债券指南、标准和方法,通过不同的指标评估环境绩效,并对项目跟踪披露,以提高绿色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其次,对评级付费方式、信息获取手段和评级指标进行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拓展。在付费方式方面,当前我国评级机构以“发行人付费”模式为主,采用这种方式的评级机构可能为迎合发行人需求而丧失评判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考虑试点发展“投资者付费”“平台付费”等评级付费模式以保障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信息获取方面,目前我国绿色债券认定标准正逐步走向统一,但部分环境效益的定性标准仍难以量化披露,无法在项目间进行横向对比。因此,可以结合人工智能与文本分析等科技手段,定期对各评级体系下不同项目指标进行量化,以便在不同项目间进行横向对比和区分,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在评级指标方面,为了更精准地揭示债券项目风险,可以引入隐含评级作为评级替代品,也可以同时参考国外评级标准建立国内、国外双评级体系,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补充。

第三,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一方面,建立绿色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保证绿色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确保债权人拥有对环境治理情况的质询权、议事权和表决权;确立会议后审查机制,一旦会议流程或表决事项不合规,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和诉讼;强化债权人对发行人约束,一旦发现发行人会后不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或义务,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完善交叉违约条款,强化债权人与发行人的履约职责。当发行人的其他债券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对发行人采取相应的反违约措施,对发行人参与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限制。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交叉违约合约的约束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事后弥补评级上的不足。

(作者工作单位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