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0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共计1,424,123.49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7.12% ,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24,123.4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一)《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