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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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202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1-20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渤海信托计划”)项下的唯一受益人,并渤海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融天泽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华融天泽通过渤海信托计划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共计持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2,222,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渤海信托计划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过半,在此期间,渤海信托计划未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渤海信托计划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截至目前尚未结案,可能导致本次减持计划无法完成。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20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30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10时至2021年12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持有公司的56,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占其所持股份的99.26%,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一、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本次公开拍卖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56,200,000股股份无人竞拍,处于流拍状态。公司将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拍卖股份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说明风险与提示

(一)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截至本公告日,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天洲先生共计持有公司61,620,637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51%。2019年7月12日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行使。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20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2021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1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9月1日,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尚未结案。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临2021-051、临2021-062、临2021-11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起,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1、王慧芬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书公司对中天资产的担保。后,王慧芬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021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852号,依法驳回王慧芬的再审申请。

2、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507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7440号,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正在审理中。

3、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晓艳、陈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127号,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第四项: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第六项:驳回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维持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3)中兴天恒能源公司承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中兴天恒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以上所涉金额仅为计算确定金额,不包含未确定或可能涉及变动的金额,为动态计算,根据法院判决或还款等其他事项相关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

(二)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一审均已判决,但因相关主体存在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可能,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