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2-012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科达洁能”)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本案诉讼费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1)辽0124民初2225号)及《民事起诉状》,燃气公司因沈阳科达洁能股东会决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225号),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燃气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年2月7日,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寄送的燃气公司《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科达洁能燃气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上诉理由及请求

就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忽视了案涉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以及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剥夺了上诉人的优先认缴权的情况,因此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0124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胜诉,目前原告燃气公司已发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数据的影响。本次诉讼为决议撤销案件,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本次案件,将协同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