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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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达成和解及撤诉的公告

202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2-00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达成和解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各方达成和解,撤销起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和解金额4,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就其与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621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和解及其执行情况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网新系统与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内蒙古中盾在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4,050万元至网新系统账户。2、款项交付后双方纠纷就此了断,无其他任何争议。3、一审诉讼费用由网新系统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内蒙古中盾承担。4、内蒙古中盾支付前述和解款项后,内蒙古中盾及北京中盾撤回上诉,网新系统撤回起诉。5、如内蒙古中盾按约付款,网新系统同意上述和解方案,如未按约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022年1月30日,网新系统收到内蒙古中盾支付的款项4,050万元。按照约定,网新系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诉讼裁定情况

网新系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 民初2691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32,828元,减半收取216,4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1,414元,由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93 元,减半收取184,996.50元,由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网新系统已收到内蒙古中盾支付的款项4,050万元,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了结。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度损益30万元左右(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