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6日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少云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2,212,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02,189,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1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1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1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1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金涛律师和周昊臻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