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24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查询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2022年2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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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激励对象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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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正常证券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5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九号仁和广场写字楼 1204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匡志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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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独立董事李恒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22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恒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提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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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福州北控禹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7,242,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662%,对上述提案均投了反对票。
上述提案1.00关联股东甘海南与段明秀已回避表决、提案2.00与提案3.00参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东匡志伟、吴延平、顾彬、孙弗为已回避表决、提案2.00至提案10.00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蒲舜勃 毕志远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6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2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十方”)将其持有的厦门十方圆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十方”)5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环保”),转让价格为82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02日、2021年12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1)。
2022年2月16日,因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未满足,现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解除股权协议并签订股转协议之《解除终止协议》。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1):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转让方2):厦门通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厦门十方圆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1、解除时间:股权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正式解除。
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1、甲方2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退还已收到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合计6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其中甲方1退还金额人民币330万元(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 甲方2退还金额:人民币270万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元整)】。
3、违约责任
3.1如甲方1、甲方2未按时足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以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各自应付未付款项的20%分别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1、甲方2分别且独立向乙方承担款项退还义务;甲方1或者甲方2任一方对另一方未按时足额退还乙方款项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意一方违约,其他各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4、其他
4.1本协议经甲方1、甲方2及乙方各自控股股东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并且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生效且甲方1、甲方2、目标公司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合同义务后,就各方分别于2021年12月02日、2021年12月13日在厦门市翔安区就目标公司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项下,各方再无任何争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协议事项系股权转让协议先决条件未满足,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十方《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解除终止协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