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先生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1号)。曹骥先生因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其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上述事项系对曹骥先生个人的立案,公司经营生产管理活动不受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曹骥先生因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其涉嫌短线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曹骥先生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自查情况
根据曹骥先生配偶孔海萍女士提供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其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陆续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陆续卖出公司股票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上述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涉嫌构成短线交易。
二、关于本次事项公司的处理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孔海萍女士在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孔海萍女士承诺,未来出售的剩余1,800股股票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涉嫌短线交易行为予以通报,要求予以重视。此外,公司也将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短线交易。
三、致歉声明
曹骥先生已经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并就该行为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此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