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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数字贸易中增加更多“中国声音”

2022-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 锐

□张 锐

作为“外贸巩固提升年”的有力政策之举,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日前对外表示,今年将大力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如果不出意外,在诸多存量与增量政策催化与作用之下,我国数字贸易有望进入快车道。

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消费活动中产生的,能够以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互方式实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的总和。因为数字贸易,传统货物贸易在形式上发生了重大改变,即贸易形式数字化,集中表现为交易从线下转到线上,形成了数字营销、数字订购、数字对接以及数字结算等全新贸易方式,且由这些新型贸易产生的贸易值都会记于经常项目的服务贸易账下。另外,随着5G、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尖端技术与制造业充分融合并赋能,驱动了制造业服务化。比如,企业在生产端依据大数据增设产品设计,或者在供应端建造海外营销节点,这种由价值链再造生成的贸易值同样也是服务贸易增加值。由此可见,发展数字贸易非常有利于在货物贸易基础上生成更大体量的服务贸易,从而带动出口贸易的提档升级。

对于服务贸易而言,数字贸易可带动贸易内容的数字化,说得形象一点就是就许多的交易内容可由物化形态转换成数字形态。比如,出版、影视、演艺、艺术展览、动漫游戏以及创意设计等都可以折叠成数据,形成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艺等新的贸易载体。此外,数据作为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内容也可以独立形成服务,并在基础上派生出由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云计算以及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组成的数字技术贸易。同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物联网等数据流平台生成的数据可以被广泛应用于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价值链环节,由此产生出数据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

数字贸易除了带动货物贸易升级外,还通过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贸易模式打破了贸易边界与屏障阻滞,使货物的可贸易性以及服务品的衍生空间大大提升。同样,对于服务贸易而言,贸易内容的数字化既可以提高知识、技术、服务等数据要素的流动效率,也可不断扩充服务可贸易的范围经济效应。也正因如此,在世界贸易组织看来,数字贸易已经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数字贸易延续前两年的升势,增速超过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已经增至64.1%。

顺应全球贸易日益数字化的趋势,数字贸易已写进我国《“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目标是到2025年我国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升至50%。我国的确具备做大数字贸易规模的基础与条件:914个工业类别使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工业体系,并且我国制造业已连续 12 年位居世界第一;制造业中的光伏、新能源汽车、家电、智能手机、消费级无人机等重点产业都已跻身世界前列;通信设备、工程机械、高铁等一大批高端品牌走向世界;形成了部门齐全、功能完整的现代化金融体系以及文旅与社会服务类产业门类。这种健全的产业网络为数字贸易扩张创造了广阔的应用场景,由此将产生大规模数据流,进而衍生出更丰富的数字贸易新业态与新模式,壮大产业数字化的市场阵容。

更为直接的动力是,为策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我国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创造性地推出了多维度激励与扶持政策,构成了相对完善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体制和机制。除了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安排外,我国创建了12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以及 29个文化出口基地,同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已拓展至28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31个。更为重要的是,在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的同时,未来我国还将进一步缩减外资进入仓储、邮政、信息传输和软件以及租赁商务等服务业的准入负面清单。存量与增量政策叠加将产生出更强大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动能。

然而,在看到资源与政策优势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数字贸易发展中的诸多短板与瓶颈。横向对比看,美国目前处在数字贸易的最前列,紧跟其后的是印度与日本,中国暂时排在了第四。目前,我国数字贸易规模约1.5万亿元,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49%,显然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

观察发现,我国数字贸易的新模式与新业态的确走在了世界前列。比如,中国是全球最大跨境电商出口经济体,也是全球电子商务零售额(B2C)最大的经济体,不仅如此,我国互联网、无线宽带、移动终端规模居世界前列,基本建成了面向全球重点国家的信息高速通道以及全球最大规模的光纤和移动通信网络。但是必须正视的是,国内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自给率并不高,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高端芯片等依赖进口,全球软件产业链中的操作系统、中间件等核心技术也主要依靠他国供给,数据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则被少数跨国公司所掌控,对此我们首先必须强力补齐数字贸易的技术短板。一是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优势,突破高端芯片、基础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的国家战略规划、科技专项实施和相关标准制定。二是要扩大与制造业相关的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数字服务进口,以此推动技术创新和价值链升级。三是要继续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离岸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提高数字化交付水平,拉动数字贸易向价值链高端持续攀升。

全球经验表明,数字平台在数字贸易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赛迪顾问对系统案例的研究结果显示,运用数字平台,可以让相关企业降低40%左右的成本,有的甚至可达70%。基于此,我国应将数字平台列为数字贸易的“桥头堡”予以重点建设与完善,包括搭建综合性服务贸易平台、增加专业性服务贸易平台、支持第三方构建服务贸易平台等,宽口径、多角度发挥数字平台对企业贸易赋能的作用。

必须重视的是,伴随数字贸易扩张,数据跨境流动将成为常态,数据安全将成为企业安全经营的生命线,为此需要加快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进程。一方面,在实现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国际监管等方面压力测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相关国家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白名单制度。另一方面,针对数字贸易规则已经上升为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我国除了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外,还应主动寻求与相关国家的磋商与沟通,并通过推动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谈判加强市场相融、规则对接和标准互认,让全球数字贸易在扩张过程中能够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