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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政府参事陈晶莹:重构适合中小企业
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

2022-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
  上海市政府参事 陈晶莹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徐锐

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政府参事陈晶莹提交的其中一份建议,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随着市场环境复杂化尤其是疫情带来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骤增,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尤为迫切。”陈晶莹说,现行重整制度存在四方面问题,需要依据中小企业的特殊属性和内在需求,来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

现行重整制度

难解中小企业困境

陈晶莹援引相关数据称,截至2020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总数达1.4亿户,中小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5.68%。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占比60%,创造了50%的税收,解决了80%的城镇就业问题。但与此同时,其平均寿命只有2.9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至8年。

中小企业生存难有多方面原因。尤其是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韧劲抗性不足,难以抵御和解决一些问题:一是融资难问题;二是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整个产业链的成本随之上涨,进而导致需求萎缩;三是市场上低端产品的价格优势相对中高端产品不再明显,给中小企业带来冲击;四是由于全球疫情持续,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冲击。

“与中小企业艰难的存续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少之又少。”陈晶莹表示,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从未破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出台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提高破产效能,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挽救处于困境的企业,但中小企业破产案例所占比例微小。

究其原因,陈晶莹认为,除了人们对破产功能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更重要的是传统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生存发展需求。

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机制的

重整制度

中小企业关乎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未来。“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显得愈加迫切。”陈晶莹表示,目前我国现行重整制度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内在需求,存在程序成本高昂、适用主体不明确、申请动力不足、制度供给单一等问题,现有破产法难破中小企业重整困境。

陈晶莹认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统一,决定了在中小企业的重整中,出资人可基于出资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参与谈判,地位更加复杂。此外,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缺乏流动性。企业权属不具有可流动性,决定了中小企业所从事的重整,必须将原出资人继续留在谈判桌上和企业内部。

“破产法有关重整的规则不适配于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她认为,企业破产法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挽救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重整程序的适用资格,缺乏申请重整的动力,重整成本高、成功率低。

“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其他组织’、小规模市场主体无法获得重整程序的适用资格,只能通过‘参照适用’的方式进行清算,尚缺乏对其适用重整程序的解释途径。”陈晶莹表示,中小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股权架构简单、可交易性差,往往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程序消耗,一些难以为继的企业只好直接选择“跑路”。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债权人对程序的消极性态度,以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限性,即使进行重整,成功率也不高。

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重整规则的基础上,陈晶莹建议,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法院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可适当简化,进行审查时更具有针对性,一般不用采取听证会等复杂的调查程序。此外,微调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建议为中小企业重整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