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0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戴美琼女士于2022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戴美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戴美琼: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董事戴美琼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3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22年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戴美琼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股份数量1,7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478%,超出计划减持数量365,250股。
经查,戴美琼作为贝肯能源的董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5,3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存在减持计划期间超额减持公司股票,且超出部分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