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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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2-035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7号)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或“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公开发行了6,73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00万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6,694万元。另扣除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329.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364.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04月07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农业银行南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农业银行南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明新孟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全水性定岛超纤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