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24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及前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执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简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列报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指出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租赁准则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无影响):
单位:元
■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选择不再重新评估,对于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列报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于2021年1月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执行解释第14号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无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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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第14号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进行追溯调整,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对公司主要影响
(1)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 预计将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2021年具体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元
■
注:2021年公司支付物流费用合计190,825,551.47元,其中17,156,972.41元采用现金支付,剩余173,668,579.06元为票据支付;2021年母公司支付物流费用合计175,578,620.94元,其中7,304,722.66元采用现金支付,剩余168,273,898.28元为票据支付。
(2)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对2020年财务报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科目期初期末数的调整事项。现就2020年度“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及其他相关科目调整做披露,具体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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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公司支付物流费用合计185,903,306.92元,其中11,674,040.78元采用现金支付,剩余174,229,266.14元为票据支付;2020年母公司支付物流费用合计169,556,968.36元,其中1,595,669.68元采用现金支付,剩余167,961,298.68元为票据支付。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