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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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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了(2021)深国仲裁1406号《裁决书》,终局裁决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许昌市立医院应付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款项涉及金额为29,318.28万元(其中包含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2021年7月16日,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并得到受理,受理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3902号,并于2022年1月13日办理完仲裁受理手续,该案件涉及金额为6,368.61万元(其中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违约金,未包含律师费和仲裁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2破3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情况概述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人河南健之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许昌市立医院的仲裁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许昌市立医院管理人。许昌市立医院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被申请人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据此请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进行合并重整。公司以相同的理由请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许昌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市立医院合并重整。为此,公司准备了合并重整相关资料。

2022年3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2破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许昌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市立医院合并重整。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被申请人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后续公司将根据最终合并重整资产状况及整体申报情况评估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的合并重整民事裁定,有利于加快推进重整的进程,有利于重整管理人加快拟定《重整方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准备材料及参加合并重整债权人的相关会议。

由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许昌市立医院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目前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许昌市立医院被裁定合并重整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进展情况,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2破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28053 债券简称:尚荣转债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