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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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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1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沈阳医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健科技”)、沈阳共好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好科技”)、沈阳共福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福科技”)、沈阳共兴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兴科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1日。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国华、邓明、卢山、王自栋、赵立国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9月21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73号)同意,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2.50元,并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91,058,824股变更为121,558,824股。

本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健科技、共好科技、共福科技、共兴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八、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控制的医健科技、共好科技、共福科技、共兴科技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国华、邓明、卢山、王自栋、赵立国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八、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22日上市,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2.5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