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43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对2020年度、2021年度一季报、2021年度半年报及2021年度三季报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2020年年报2,437,479,939.72 元、2021年一季报 847,697,846.17 元、2021年半年报 2,450,836,588.29 元、2021年三季报3,104,253,309.33元。你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辽宁监管局在上述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