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2-080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澄清声明
近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涉及公司“揭秘ST广珠十年营收套路:从放贷‘躺赚’到资金‘腾挪’”等不实报道。该报道内容歪曲事实、严重失实。为了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现针对该报道澄清如下:
1.公司2012年至2015年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2年5月30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08、临2012-011)。
(2)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3年4月25日召开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3-012、临2013-016)。
(3)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4年6月10日召开了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量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捌亿元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5、临2014-020)。
(4)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叁亿元的议案》。本次委托贷款业务属非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董事会权限内批准后可实施的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24)。
(5)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贰亿陆仟万元的议案》,本次委托贷款业务属非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董事会权限内批准后可实施的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28)。
公司向参股公司、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与各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合作各方当时合作意愿的真实表达,合同真实有效,相关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020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要求在判断公司是否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涉及营业收入的,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根据《上市规则》9.3.2条规定:“(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57),即自公司上市以来,每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审计,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扣非营业收入均大于人民币1亿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33,504.39万元、16,369.07万元。
综上,公司不存在该报道中的“与主营无关的其他业务收入、类金融业务收入以及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都将被扣除。公司如果无实质性的主营业务,或将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形。
3.该报道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严重误导投资者。该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文章内容均存在贬损涵义的用词,该报道带有明显的对立倾向性,超出了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畴,完全违背新闻报道客观、中立、公正的基本原则。持续的严重歪曲事实的报道,既严重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又迫使上市公司跟进澄清挤占浪费公共资源,公司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报道责任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