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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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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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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七)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1)普通股利润分配

①2019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212.69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宣派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2.40元,合计分配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约51.04亿元。

②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212.69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宣派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1.61元,合计分配现金股利折合人民币约34.24亿元。

③2021年度普通利润分配

根据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考虑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优先股股息分配

2020年3月11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0年3月30日。

2021年1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1年3月29日。

2022年1月25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并同时审议通过了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事宜。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的股息率5.45%(税后)计算,发放股息共计美元1.32亿元(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2年3月29日。2022年3月29日,本公司全额赎回了美元21.75亿元的境外优先股。

(3)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本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2、最近三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的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注: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2021年,本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72.66%,本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并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3、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本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方案如下: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②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③提取一般准备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77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依法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公司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现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本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资料。

本公司本次A股配股和H股配股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根据本次配股的最新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进一步明确,现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并根据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本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具体预案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