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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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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2-01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6号)核准,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9,44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744.1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699.8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4月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2022年3月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或“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五家银行统称“乙方”),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或“公司”)作为甲方1并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冠龙阀门自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自控”或“甲方2”)、江苏融通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通”或“甲方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上述两家银行统称“乙方”),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与上表1-5所述5家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冠龙自控、江苏融通与上表6-9所述2家银行的上级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苏海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 (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子公司冠龙自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7、公司、子公司江苏融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公司、子公司冠龙自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公司、子公司江苏融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