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05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主要情况如下:
①公司下属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实上庄)诉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宏达)、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混凝土货款11,096,668.40元;2、判令两被告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截止2021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29,000元且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律师费445,933.37元;4、判令两被告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5、判令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以上金额合计为14,871,601.77元。
②北京中实上庄诉中建宏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建宏达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混凝土货款6,617,795.3元;2、判令被告中建宏达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截止2021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00,578.83元且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建宏达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律师费288,711.81元;4、判令被告中建宏达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5、判令被告中建宏达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以上金额合计为7,307,085.94元。
经协商,北京中实上庄与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达成和解。在协商过程中,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提出北京中实上庄将未结算项目欠款80万元也计入了上述诉讼本金17,714,463.7元内,导致诉讼本金增加80万元。经北京中实上庄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截至目前,北京中实上庄已收到除上述80万元以外的全部诉讼本金16,914,463.72元。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7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北京中实上庄撤诉处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北京中实上庄作为原告的两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达成和解、已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建宏达和中建宏达北京分公司转账电子回单;
2、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727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