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ST 曙光 公告编号:临2022-05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宫大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徐海东、于永达、徐志华、张芳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议案名称: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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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议案名称: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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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议案名称: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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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议案名称: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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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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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议案名称: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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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议案名称: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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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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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军利、殷庆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泰和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