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22-04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28号)核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821,011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4.81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6,899,999.79元,余额为人民币573,099,995.02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385,279.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14,715.27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3]1774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14年1月17日,公司连同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上述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1月26日,公司决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鉴于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招商证券承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由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内部调整,自2017年02月28日起,募集资金专户专项账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负责维护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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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账户后续不再使用。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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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上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