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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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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4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34,300,7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8,575,182.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21年2月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按照募投项目进度和资金实际需要分批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医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为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公司与四维医药、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已按计划使用完毕,本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后续工程费用将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截至目前,公司在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开设的募集专户(账号:1207011129200286824)余额为0,募集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四维医药、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四、备查文件

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