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06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54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除本次新增的1.54亿元担保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2.5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4.12亿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7月5日,浙江爱旭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00004224170346),办理2.5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0004224100326),为浙江爱旭在该行1.54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除本次新增的1.54亿元担保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2.5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4.12亿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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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1.54亿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浙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浙江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内,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4.12亿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本次新增的1.54亿元担保外,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29.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4.90%;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2.5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88%。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累计担保总额为134.12亿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度预计担保总额180.00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