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366 股票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转债代码:113033 转债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7.0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6.90元/股
● “利群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20日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股份”)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发行了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4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利群转债”,转债代码为“113033”,初始转股价格为 7.16元/股,转股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2026年3月31日。
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因2020年7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群转债”转股价格由7.16元/股调整为7.01元/股。因2022年7月7日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利群转债”转股价格由7.01元/股调整为7.05元/股。本次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的情况,公司将按相应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因此“利群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公式P1=P0-D计算:
P0=7.05元/股,D=0.15元/股,P1=7.05-0.15=6.90元/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利群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7.05元/股调整为6.9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利群转债”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2年7月20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460,004.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赵钦霞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