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炒作不可取
转债新规要记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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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姨:胡博士您好,上次从您这学习了可转债适当性管理新规的相关知识,听您说今年6月沪深交易所还起草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细则主要讲啥呢?
胡博士:与现行的可转债交易制度相比,细则中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可转债交易中的相关表述做了适应性调整;二是设置涨跌幅限制,明确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监管要求,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三是设置“Z”字特别标识,强化可转债到期风险提示。
李阿姨:胡博士,麻烦您给我解释一下,本次调整对普通投资者有何实质影响?
胡博士:好的。比如第一方面衔接《债券交易规则》,举例来说,可转债交易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表述相应调整为“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申报数量单位由“张”调整为“每百元面额”,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上述调整仅涉及规则表述,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可转债交易方式、数据统计信息等未作实质修改。
李阿姨:之前部分可转债因市场炒作而暴涨暴跌,投资者心情就像“过山车”一样。现在限制涨跌幅这个规定好,请问沪深交易所关于涨跌幅限制的具体规定是一样的吗?
胡博士:您说得没错,监管部门为防范可转债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在细则中明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沪深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略有不同。其中,上交所规定首个交易日涨跌幅比例为+57.3%、-43.3%,深交所则无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后,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幅比例均为±20%。
李阿姨:原来如此,看来还是要特别注意。我看到细则中对异常波动还有新标准。
胡博士:对。结合对涨跌幅的调整,这次还新规定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李阿姨:相关规定还挺复杂,我可得好好查查。对了,您提到的“Z”字标识到底是什么含义啊?
胡博士:这次新增加的“Z”字标识,它会添加在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面,用直观醒目的方式提醒投资者:该可转债即将终止挂牌,投资者应尽快决策自行交易。当然,这些都是征求意见的内容,最后还是要以正式公布的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