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探索保险中介“管理型总代理”新模式
◎何奎 陈佳怡
保险中介“管理型总代理”模式加快构建。上海证券报昨日获悉,北京银保监局近日下发《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指导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评议机制,分批次确定若干参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试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争取用3年时间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高价值、高质量的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新模式。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管理型总代理”模式再度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管理型总代理”也被称为管理型保险中介,即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但出具保单的仍是有牌照的保险公司。目前,该模式在我国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2021年底,河南银保监局发布通知,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管理型总代理”名义开展合作。原因是“管理型总代理”背后的转包模式,或滋生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河南银保监局叫停的是以“管理型总代理”名义开展的转包模式,而监管鼓励的“管理型总代理”创新模式,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销售的基本功能之外,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收保费、核保、理赔、风险管理、产品开发、精算定价等业务。
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呈现的“多乱散”问题,业界期待“管理型总代理”模式能探索出一条高效规范的新型管理路径,监管部门也一直在推动业内进行创新探索。
今年6月,深圳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断探索“管理型总代理”模式的有效管理,参考公司风险状况和监管分级分类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先行展开试点,是对“管理型总代理”发展方向和具体模式的一次积极探索。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被委托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再次转授权或转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出现多层转代理、转委托等情况。同时,增加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经保险公司委托后,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辅助承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包括产品研发、销售管理、核保风控、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风险减量管理等。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对于“管理型总代理”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规则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到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建议,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管理型总代理”的法律定位,健全适应其特点的监管规则。
朱俊生表示,可支持市场主体探索各种形式的“管理型总代理”,例如互联网保险电商平台可探索基于SaaS平台的“管理型总代理”,解决中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小而散”,转型困难,以及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多对多”的传统连接机制效率低、运营成本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