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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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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08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必康,证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16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鉴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股价异常波动期间,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且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5、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48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鉴于年报问询函中问题所涉及的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将年报问询函回复日期延期至2022年8月26日前,并于2022年7月16日、2022年7月26日与2022年8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与《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6、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鉴于关注函中问题所涉及的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补充相应资料。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将关注函回复日期延期至2022年8月22日前,并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7、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于2022年8月12日与光晖控股签署《关于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之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并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8、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08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2)粤民终2689号与(2022)粤民终2771号,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诉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

一、(2022)粤民终2689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50597A,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48277138,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二)诉讼请求

1、撤销(2021)粤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判决,改判逾期利息以本金和利息之和10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自2021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撤销(2021)粤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改判第三项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必康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及抵押期间的孳息,按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一)在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必康公司继续清偿;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2022)粤民终2689号案件收到的传票内容

案号:(2022)粤民终2689号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被传唤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法庭调查

应到时间: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三、(2022)粤民终2771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5630766XX,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48277138,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二)诉讼请求

1、撤销(2021)粤0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判决,改判逾期利息以本金和利息之和32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自2021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撤销(2021)粤0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改判第三项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必康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及抵押期间的孳息,按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三)在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必康公司继续清偿;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2022)粤民终2771号案件收到的传票内容

案号:(2022)粤民终2771号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被传唤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法庭调查

应到时间: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法庭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