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证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2020号);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3日、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2022-051)。
2022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0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调查,招商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