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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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2-09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1项,即第2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道堤街路1号洋码头文创园三楼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8人,代表股份855,493,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2.480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710,122,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96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145,370,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19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14,988,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91%。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52,076,4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反对3,416,0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1,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24%;反对3,416,0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0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2、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08,812,77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3,263,712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4%;反对3,416,003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1,8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24%;反对3,416,003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0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黄三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