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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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2-09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 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2022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南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95,946,819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2,060,000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886,819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899,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2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809,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6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98,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49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5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98,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49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5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