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公告了《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中信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96号)批准,三维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5元,共计募集资金39,838.5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7,718.50万元,已于2016年11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8.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3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71129000023128,截止2022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2,101.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M2高性能特种输送带生产厂区新建、年产2亿Am橡胶V带和500万条汽车切边V带生产基地整体迁建和特种设备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6743500000134,截止2022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2,132.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M2高性能特种输送带生产厂区新建、年产2亿Am橡胶V带和500万条汽车切边V带生产基地整体迁建和特种设备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700672230,截止2022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0.3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毛宗玄、朱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