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09 证券简称:正元地信 公告编号:2022-037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暂未开庭审理(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工大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29,957,678.85元,以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45,307,469.6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对截至2022年8月31日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铁岭县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27,815,272.07元计提坏账准备5,011,690.20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信”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工大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正元”)就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铁岭住建局”)及铁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事项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2022)黑0102民初58568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工大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976G97B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6号中兴家园物业21号2楼-2区域
法定代表人:张俊锋
被告: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铸阁
被告:铁岭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更
第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2校区主楼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魏洪林
(二)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31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铁岭住建局就“铁岭铁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EPC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总承包给原告及第三人,由第三人工大设计院负责设计,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采购和管理。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76,671,192.38元,其中第三人设计费765,000.00元、原告建安费75,906,192.3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中标合同价10%的预付款;被告铁岭住建局按原告每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和第三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于2020年12月顺利完成各项工程任务且验收合格;2021年1月项目并网运行,被告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该项目工程进度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合计79,932,611.55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进度款25,000,000.00元。后双方签订《铁岭铁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EPC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制定“政府还款计划表”,双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计54,932,611.55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24,974,932.69元,仍剩余无争议部分29,957,678.85元及按补充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45,307,469.64元款项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多次追偿无果后,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铁岭住建局是被告铁岭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依靠铁岭人民政府拨款运行,案涉工程项目是铁岭人民政府的项目,且招标文件中也注明资金来源为地方自筹,铁岭住建局是受政府指令完成牵头建设任务,因此,被告铁岭人民政府应对被告铁岭住建局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起诉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无争议,并被被告铁岭住建局列入“政府还款计划表”中应付未付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剩余双方有异议的因工程签证、变更而产生的建安费及违约金,待双方商榷达成一致后结算给付或另案再行起诉解决。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岭住建局立即给付原告“政府还款计划表”中列明的应付未付款项29,957,678.85元,并给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45,307,469.64元。
2、被告铁岭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29,957,678.85元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承建的“铁岭铁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EPC项目”工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工大正元已对截至2022年8月31日铁岭住建局及铁岭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27,815,272.07元计提坏账准备5,011,690.20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