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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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10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10月20日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于本公告。H股股东分红派息相关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股本1,696,893,2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0,285,448.4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诸海鸥及持有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阮泽云、成媛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105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莱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43.94元/股

● “福莱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43.71元/股

● “福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11月23日

● 目前“福莱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于2022年6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59”。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3.94元/股,转股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11月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福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D”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43.9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23元。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43.94-0.23=43.71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初始转股价格人民币43.9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3.71元/股。“福莱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11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