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87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2年10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3)。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公司总部16楼高管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高管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股份976,835,00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132,890,071股的45.7987%(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96,092,07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01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80,742,93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785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7名,代表股份80,742,93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785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54,551,418股。
表决结果:同意422,235,589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48,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694,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87,00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4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694,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