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10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宇鹏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88,326,61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9.206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9,847,39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4.687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479,22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518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5,779,22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9.305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232,768,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6876%;反对股份53,72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1705%;弃权股份1,828,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50,22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8307%;反对股份53,72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5713%;弃权股份1,828,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981%。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瓮安县马路槽磷矿200万吨/年地采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236,791,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99%;反对股份46,980,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6466%;弃权股份4,554,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54,24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1464%;反对股份46,98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3641%;弃权股份4,554,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89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