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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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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123,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252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9,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5,873,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1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8,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4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9,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73,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01%;反对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260%;反对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23%。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73,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2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23%。

表决结果:陈建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73,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2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49,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23%。

表决结果:陈家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邱翔、蔡明阳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