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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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746,698.1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01.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与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高新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建德支行”)、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12月,公司、招商银行高新支行、东方投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宁夏新化、交通银行建德支行、东方投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7 日)

单位: 元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7 日)

单位: 元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02011510902,截至2022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浣、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甲方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3063180013000047957,截至2022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浣、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