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第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8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第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192,495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6.13元,本次发行公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4.3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249,238.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750,756.15元。
2021年7月12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3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2年12月5日,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1月24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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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二: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实施主体”)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商业银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02255129294,截止2022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华伟、常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