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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2 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2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11月28日至 2022 年12月7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5、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