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ST御银 公告编号:2023-002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0人,代表股份128,39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7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24,43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103,96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8人,代表股份5,754,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136,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9%;反对25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4,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895%;反对25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1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石水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补选石水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将同时担任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28,129,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7%;反对25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88,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48%;反对25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19%;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田雅倩、张颖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月13日